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案情介绍
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商贸公司,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商场销售工作,主要负责对接各个门店进行宣导工作。公司要求,作为外勤人员,张某需以拍照方式向上级领导汇报自己的出勤地点。
2022年8月8日,商贸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,理由为张某在当年6月27日至7月6日期间处于失联状态,没有向上级汇报工作,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。当日张某申请仲裁,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在仲裁处理中,张某提出,自己不存在商贸公司所称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,而是一直在商贸公司要求的地点工作。张某向仲裁庭提交了若干自拍照片,证明自己那段时间每天都正常出外勤,只是因商贸公司将自己从“飞书”和工作微信群中删除,故无法将自拍照及定位发送给领导,但他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将其从“飞书”和工作微信群中删除。
商贸公司表示照片是开庭时才看到,同时,公司提供了短信、微信、邮件等证据材料,证明公司在2022年6月27日至7月6日已多次发送通知函,要求张某反馈工作情况,之后又向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发送书面通知,要求张某说明是否出勤,张某均无回应。公司就此前后两次对张某作出严重警告处分。根据张某曾签收过的员工手册,张某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,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。
处理结果
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。
案例分析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在劳动争议纠纷中,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,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因此,本案中,应由商贸公司承担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。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催告,尽到了管理的责任和通知的义务。
张某虽在庭审时表示已按商贸公司的要求拍照,因无法联系上领导故未发送工作照片。即使他所述属实,他也完全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公司报备工作,更何况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当时双方通讯是畅通的。张某既未汇报工作,也未对2022年6月27日至7月6日期间是否工作进行合理解释,不管其当时是否真的在工作,有这样的任意失联行为,商贸公司认定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无不当。根据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规定,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,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,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,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。张某已经事先签收并知晓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其内容,对于张某的失联行为,商贸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因张某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,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,并不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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