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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,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2、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(以下简称综合所得)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3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。
4、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。
5、2、《个人所得税》第11条规定,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,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;有扣缴义务人的,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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